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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

  6.现场监察频次:对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开工后每半年至少监察1次;对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1次;对编制“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试运行前应至少监察1次。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季度对全市的国家、省审批项目至少督查1次,对市级审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7.现场检查记录:对每次监察的情况由现场监察人员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记录》,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环境监察纪录应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签名,一式两份分别保存。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将辖区内新建项目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按照监察内容,填写《建设项目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按规定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将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工作,每月25号前,市内各环境监察大队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汇总后报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整理后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局开发处报告;对市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各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应将监察情况分别向上级和同级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国家、省审批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和同级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六、建设项目验收

  项目进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污染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污染管理部门将验收情况做为核发排污申报注册登记证和排污许可证的依据。环境监察人员对验收中提出的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在以后进行现场监察时监督其按时完成。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及时安排参加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接到市区内建设项目验收组织部门通知后,支队办公室应及时向支队主管领导汇报并确定参加建设项目验收单位及人员。对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一般性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人员应由支队稽查科1名监察人员人及相关环境监察大队1名该项目监管人员组成;项目验收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建设项目处于敏感位置的,应当报请支队主管领导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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