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污染减排工作职责的通知
(郑环办〔2007〕9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工作,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现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污染控制处
(一)负责对污染治理企业的污染物减排量进行汇总、统计,定期上报局“减排办”。
(二)负责对关闭企业的污染物减排量进行汇总、统计,定期报局“减排办”。
(三)负责对现有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计划,督促其限期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四)对全市燃煤电厂下达限期治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二、综合计划处
(一)负责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汇总、统计,定期上报局“减排办”。
(二)负责下达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全市的国控和市区的重点污染源由市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其它重点污染源由所在县市监测站负责监测,监测结果由综合处定期汇总后报局“减排办”。
(三)负责核定每年因城镇人口数和生活燃煤量变化导致的污染物增减量,定期上报局“减排办”。
三、开发监督处
(一) 负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新建、技改、扩建)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统计,定期上报局“减排办”。
(二)对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等重点新建项目,必须要求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局联网,否则不予验收。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新建、技改、扩建)污染物排放量的汇总、统计,定期上报局“减排办”。
五、科技标准处
负责对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减排量进行汇总、统计,定期上报局“减排办”。
六、环境监测中心站
(一)负责对全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市区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一次,监测结果报局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