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把我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明确1名专职联络员,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制定出本辖区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如期完成。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立即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开展彻底的执法检查,要求各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处置场所等设置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严禁使用简易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处置单位处置或者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或转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凡在2007年9月1日前未完成申报登记的,以及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除责令限期改正,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三)严格奖惩措施
市环保局已将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同时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政令不通、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将按照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其党政一把手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予提拔或评先,并取消其单位年度各种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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