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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 2吨/年以下、SO2 5吨/年以下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出具核定文件。

  (三)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一)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地方污染减排责任目标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版)时向环保部门总量控制机构提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

  (三)各级环保部门总量控制机构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时,要依照国发〔2007〕36号批转执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等规定和省、市出台的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分析核定:

  1.对项目所在地的减排目标任务、污染物排放总量、存量、新增量和各项措施的减排量进行分析,分析污染减排趋势和建设项目投运会否影响当地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2.分析项目对所在县(市)、区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影响情况;

  3.结合环境统计、污染减排数据库数据信息,分析环评文件提出的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解决途径的合理性;

  4.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给出项目总量申请指标同意与否的核定结论。

  四、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出具污染物总量核定文件

  (一)经过分析证明建设项目新增排污量影响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上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且当年污染减排进展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被“区域限批”且尚未被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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