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郑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关,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390号)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先行核定制度
凡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指COD和SO2,下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必须由环保部门污染物总量控制机构负责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分级核定。
(一)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省局总量办,省局总量办认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室认定后向省环保局出具核定文件。
(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10吨/年(含)、SO2 超过20吨/年(含)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商相关处认定后出具总量核定文件。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超过2吨/年(含)但小于10吨/年、SO2超过5吨/年(含)但小于20吨/年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报市局总量办,市局总量办给予认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