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奖励及补贴
(一)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资本特区。
(二)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六)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投资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七)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