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武政〔2011〕44号)精神,为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使其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股权投资产业和资本集聚区,促进我市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东湖开发区(资本特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规范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资本特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四、明确税收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