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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二)加大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将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纳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担保、市场开拓和表彰奖励等,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也要根据实际,安排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随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增加机制。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符合国家和我市税收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为微型企业提供一套简洁明晰的财税优惠政策指引,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免收工商证照类收费。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
  (三)加大投融资创新服务力度
  1.创新融资担保服务。用足用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额度由企业和银行协商一致后确定,对按照规定吸纳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组建担保再担保基金,逐步完善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担保产品、扩大微型企业担保融资规模。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推动融资产品创新,进一步拓宽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银行机构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强化各类融资代理服务。鼓励开展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代理服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的指导,逐步建立完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考核备案制度。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各级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并积极带动各类专业性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微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100家、3年认定300家示范性服务机构,并给予其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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