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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水利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准备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分析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利普查先行启动经费,包括用于先行启动县任务实施、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审定、宣传培训、普查员补助及专用设备购置等。

  (三)水利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数据处理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等。

  (四)水利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五)水利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水利普查省级培训、专项宣传以及宣传品印制等。

  (六)与水利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普查经费使用要符合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等其它水利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弥补其它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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