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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注重安全、效益原则。普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做到实事求是,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注重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省级财政对省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市、区)和先行启动县(区)根据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适当给予以奖代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并拨付对市、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

  第六条 省水利厅主要职责:组织编报本部门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对本部门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组织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编制省本级普查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省对市、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分年安排,分年拨付。其中,2011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主要与水利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或先行启动县(区)工作完成情况挂钩,省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市、区)和先行启动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联合将奖补资金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并附工作完成总结材料;2012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主要与清查登记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挂钩,省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要联合将奖补资金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抄送所在市水利普查机构,并附工作完成总结材料,有关市水利普查机构对辖区内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省水利厅结合普查工作阶段性检查、验收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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