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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将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港口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征地拆迁变更和材料价格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用地权之后,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依法用地。征地拆迁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切实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材料调差具体工作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材料调差费用应当在原批复的概算预备费或者工程节余中列支。
  原批复的概算不足以消化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调差费用的,应当对原批复的概算进行调整,公路工程、航道工程材料调差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港口材料调差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港口工程材料调差调概费用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也可以择优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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