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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2、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四章 航道工程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航道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内河航道工程连续10公里以上线路调整的;
  2、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内河航道工程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航道工程中服务区、锚地的建设规模,桥梁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船闸工程闸位布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组织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初审,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以及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港口工程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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