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报损处置,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 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含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拆迁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整体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固定资产的,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