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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1.一级甲等损害:受种者死亡。

  2.一级乙等损害:受种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损害: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损害: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损害: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损害: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损害: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损害: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损害: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损害: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损害: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损害:存在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损害:存在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

  (二)受种者诊断治疗的有关费用(依据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验确诊的治疗因接种疫苗造成病症的直接医疗费用和合格的正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

  (三)省统计局发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上年度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计算标准。

  (一)一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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