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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2011年度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义后,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其中,定额补助资金,一是项目立项后下达7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剩余30%的资金;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先立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贷款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等,经审核后拨付7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剩余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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