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三)审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提出需审议、协调的事项,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向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办理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席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优先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二)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广阔,产业带动性强,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群;
(三)项目具备产业化条件,已经进入产业化开发的阶段;
(四)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优先支持获得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项目,以及向我省产业聚集区集中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以企业或企业联盟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技术开发能力,建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