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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卫药发〔2011〕32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广覆盖,保重点,兼顾用药习惯”的方针,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现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为基础,结合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国家处方集》(2010版),在监察、纠风部门监督下,组织医疗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全省各市卫生局和部分三、二级医疗机构意见,经5月28日省卫生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形成了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于6月1日印送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执行。

  按照厅党组会议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药品通用名编制,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及备注等内容。

  二、目录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目录外药品采购

  目录外药品不参与2011年度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若医疗机构确有临床用药需求,启用备案采购程序。

  1、备案采购原则

  目录外药品采购坚持“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由申请采购的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并采购。

  2、备案采购范围

  目录外采购的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须、目录中空缺且无可替代的品种,目录内有同类可替代的品种原则上不备案采购,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

  3、备案采购程序

  (1)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按照“一人一申请”的做法,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

  对单品种采购满三次的药品,须提交该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委员会认为该品种备案采购理由充足,可作为本机构备案采购品种的,在随后的备案采购执行时,可改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即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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