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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举办和发展费用由政府负责,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所有人员在核定资质符合竞聘资格后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聘上岗、全员聘用。

  要利用落实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新标准的契机,将不符合上岗要求的人员进行合理分流,或以县为单位组建医疗服务公司,统一负责县域内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对未聘人员要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应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效果质量。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改进和完善药品采购、配送方式,实行招采合一、统一结算,减少中间环节,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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