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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确保全面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内在要求。为全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现就我省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医改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主要任务

  (一)确立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各县(市、区)乡镇户籍人口总数的1.2‰核定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其中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核定给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是聘用人员、核定收支、确定财政预算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有关编制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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