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地、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三、认定程序
(一)在受理申请时间内,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汉、维)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语种申请人员仍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02〕3号)文件执行,提交《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同时交验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同时交验原件);
(三)非师范教育毕业类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各报名点负责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经测试、审查合格,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