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每年6月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现就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后参加教师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四)高等学校除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四)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高校新增教师人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五)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达到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