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州、市)要在编报“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对所属县(市、区)的“两基”工作逐县进行复查验收。
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 迎接国家“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新党办发[2007]7号)的要求,以地(州、市)为单位对所辖县(市、区)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做出具体的工作计划(以2009年3月初为截止时间,按照县自查自评→地区预检→地区复查验收→自治区督导检查→自治区国检前全面检查→接受国检六个阶段,列出“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及相关工作的倒计时工作时间表)。在此基础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31号)规定的“两基”检查验收的内容和“国检”的要求,对所属县(市、区)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拉网式”检查,并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普及程度、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扫盲水平,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努力促进当地教育事业上一个新的台阶。
请各地(州、市)将本地(州、市)到2009年的“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总计划和2008年对所辖各县(市、区)“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的复查验收计划时间表,按照附件所列的简要格式,于2008年1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三、请各地(州、市)编报2008年计划接受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检查验收县(市、区)的工作时间表。
为统筹安排2008年自治区“两基”工作计划,请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将2008年计划接受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检查验收的县(市、区)时间表,于2008年1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上报2008年计划接受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检查验收的县(市、区)的原则:一是各地(州、市)上报1-2个2000年以前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作为2008年接受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检查验收的备选单位;二是所报县(市、区)必须是经过地(州、市)正式复查验收的;三是2008年应接受自治区“两基”复查验收的库车、昭苏县、阿合奇县、洛浦县、策勒县五县以原来上报的复查验收时间为准,此次不再上报。自治区将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确定2008年自治区重点检查验收的县(市、区)。各地没有上报的县(市、区)自治区也将酌情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