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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市供销社系统所属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从事“四网一场”经营的项目。
  (一)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支持我市农产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体系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二)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三)日用品及烟花爆竹现代经营网络。支持日用品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连锁经营网络、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市场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的新建及改造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没有取得银行贷款,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总社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方式:
  (一)区县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
  (二)市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单位上年会计年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地税、国税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五)网络投资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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