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甬政发〔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现行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决定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实施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机制,即在困难群众食品价格持续出现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期间,增加向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补贴,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共同构成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成员和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内容
(一)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省政府浙政发〔2008〕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按季公布的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
季度基本生活价格补贴金额=季度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涨幅×4.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二)新增食品价格补贴。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并高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食品类价格指数为依据,对困难群众实施按食品类价格涨幅差额增加食品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
季度食品价格补贴金额=季度食品类价格涨幅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差额×4.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以及低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按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规定的办法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不再发放食品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