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及收购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鲜茧收购市场主体资格监管,严格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注册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建立毗邻市县(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蚕茧生产指导工作。各地要根据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陕商发〔2011〕137号)要求,加强对当地蚕茧生产与鲜茧收购的宏观指导,合理安排春、夏、秋茧生产规模,努力做好茧丝供需平衡。
各级价格、商务(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蚕茧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在鲜茧收购期间,各县(区)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蚕茧收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市要组织重点督查,届时,省茧丝办将适时组织抽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在春、秋茧收购工作结束后,分别于6月25日前将春茧生产收购情况、11月20日前将全年蚕茧生产收购情况总结材料(要有相关统计数据)报省茧丝办。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按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归口上报省物价局(成本分局)、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工商局(市场处)。
附件1:陕西省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附件2:陕西省2011年桑蚕鲜次下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1:
陕西省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基准价表
单位:元/500克
茧 级
| 鲜茧茧层率%
| 收购价格
| 说 明
|
1
| 25
| 18.6
| 1、表内各茧层率价格均为上车茧率100%的价格。
2、鲜茧茧层率低于18%者,每减少0.5%降一个茧级,茧价每500克减少0.20元,茧层率高于25%者,每增加一个茧级,茧价每500克增加0.20元。
3、确定茧层率的尾数,只进不舍,每0.5%为一个单位,不满0.5%者作为0.5%,超过0.5%作为1%。
|
2
| 24.5
| 18.4
|
3
| 24
| 18.2
|
4
| 23.5
| 18.0
|
5
| 23
| 17.8
|
6
| 22.5
| 17.6
|
7
| 22
| 17.4
|
8
| 21.5
| 17.2
|
9
| 21
| 17.0
|
10
| 20.5
| 16.8
|
11
| 20
| 16.6
|
12
| 19.5
| 16.4
|
13
| 19
| 16.2
|
14
| 18.5
| 16.0
|
15
| 18
| 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