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商务厅(茧丝办)统一制作。《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或收购点负责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填写《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附原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审核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是否仍符合设立条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给蚕农“打白条”的行为,签署意见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5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商务厅(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45日内核准换发新证,或核准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于次年3月底前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在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因故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或收购点负责人)、收购区域等内容,填写《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原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及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按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审核换发新证或驳回申请。变更换证时原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对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收购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及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及时逐级报请省商务厅(茧丝办)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茧丝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注销其《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告,并在5日内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