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茧站在其收购区域和烘茧能力覆盖范围内设立非独立的收购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2、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相适应的收购、检验场地,每个收购点不低于30平方米。
3、具有鲜茧收购、检验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和装运鲜茧的周转工具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4、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有利于提高茧质与效率的烘茧设备。
第八条 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新设立鲜茧收购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增加鲜茧收购经营范围,或企业法人增设鲜茧收购业务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四)茧站(点)场地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购检验与烘茧设备、装运工具配置的证明文件,消防、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茧站相关规章制度的复印件。
第九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5日内复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商务厅(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