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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的通知(2011)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根据交通条件、收烘能力和生产发展趋势,对本区域鲜茧收烘站(点)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对原有的鲜茧收烘站(点)实行压缩总量、优化布局、提高档次,并鼓励缫丝、收烘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整合,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备案。

  第五条 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包括外省来陕建基地、建厂、建公司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六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取得鲜茧收购资格。

  (一)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公司或茧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蚕茧生产老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800张以上,鲜茧收购量达25000公斤以上。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新建蚕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到200张以上,鲜茧收购量在6000公斤以上。
  2、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独立法人茧站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茧站的公司制收烘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标准,烘茧操作技术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购、检验等各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5、具有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烘茧灶或烘茧机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6、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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