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的通知
(陕商发〔2011〕325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针对近年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烘茧机(灶)和新农村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已经2011年6月3日省商务厅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贯彻落实《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行为,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执行。
第三条 省商务厅(茧丝办)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省内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逐级申报,审核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