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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及《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6〕215号)精神,现对我区企业办中小学中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教师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此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严格限定在符合(新政办发〔2004〕173号)和(新政办发〔2006〕215号)文件规定落实待遇条件、并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前(即1996年3月11日之前)退休的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范围内。

  二、此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新教师〔2002〕14号)精神,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手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可不做学历条件等各方面条件限制,但需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在自愿的原则下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并确认申请人的教师身份;第三、不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32条所列的问题。

  对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1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按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参照在职教师的认定方法,认定教师资格。鉴于其已退休,体检、普通话测试、汉语水平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可不做要求,但学历必须符合《教师法》条件规定。

  三、此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供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的书面申请。

  (二)由企业出具其所在企业主管部门签章认可的申请人符合补办教师资格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含公示结果材料);破产企业的申请人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社区提供相应的申请人符合补办教师资格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该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章(含公示结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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