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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08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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