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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条件、程序,仍然按照《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07]12号)执行,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仍按照《关于我区民办高校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教师[2007]11号)执行。

  一、时间安排

  (一)普通话测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等由各院校组织本单位申请者参加,须在2008年5月底前取得合格成绩。

  (二)体检时间:2008年5月6日-16日,乌鲁木齐地区高等院校教师(以学校为单位)体检工作由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门诊部负责(即乌鲁木齐市黄河路自治区中医医院,属三级甲等医院)。乌鲁木齐以外地区高等学校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地高校指定当地地级医院同步进行。体检全部安排在上午,请各高校指定专人负责体检工作并通知相关人员早上空腹参加体检。2007年申请教师资格未获准认定人员须重新参加体检(见附件1)。

  (三)材料受理时间:2008年5月26日-6月6日,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受理时间见附件2)。

  (四)非师范类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时间:6月底至7月初。

  (五)认定与发证:2008年7月底至8月底。

  二、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把关,不能擅自扩大申报范围。

  (三)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我厅不予受理。所有证件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申请材料请勿使用订书针等金属装订工具装订。需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材料应与免测人员分开。

  (四)认真做好认定信息校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用Excel电子表格上报拟申请认定人员相关信息(见附件3),各单位上报的《2008年高等院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要求申请人亲自核对。

  (五)各高校认定材料在上报前,必须按规定将申请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有关要求见附件4、5)。

  联系单位: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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