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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近年来,全区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我区的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今年评选一批自治区特级教师。现就2008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

  依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都可参加评选,评选重点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及名额

  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1)中的评选条件执行。各地根据自治区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上报有关材料。自治区特级教师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有关要求和各地专任教师数确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今年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地的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组织,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6月20日前,评选单位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评选规定,酝酿提出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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