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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新课程骨干教师培训班(民语授课)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新课程骨干教师培训班(民语授课)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为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师培训工作,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举办普通高中新课程民语骨干教师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培训由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办公室牵头,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组织,自治区教研室具体承办。

  二、培训对象

  自治区各级教研室高中有关学科的民语教研员;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汉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维、哈语授课骨干教师;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学科的全体教师,在高等师范学校从事维、哈语中等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培训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兵团各级教研室民族教育员、民语授课的全体教师。

  三、培训科目

  思想政治、语文、汉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介绍和解读国家及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及精神、整体框架、目标和任务;

  (二)介绍和解读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培养目标、学科课程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对普通高中新课程教材必修内容,部分选修内容的介绍与培训。

  (四)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采取专家讲座、辅导,互动、交流、研讨、答疑等形式。

  五、培训要求

  (一)参加培训人员要按时报到注册,认真参加培训的全过程,培训合格者颁发由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当地师训部门依照自治区、兵团教师继续教育和新课程教师培训的有关规定,按50课时进行教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

  (二)本次培训在对骨干教师、骨干教研员进行培训的同时,还承担着对培训者进行培训的任务。因此,要求完成本次培训任务的教研员和教师,须根据组织安排,积极承担自治区及本地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及新课程高中教师网络全员培训班主任和指导教师的工作。

  六、时间与地点

  培训时间:6月30日至7月4日(6月29日全天报到)。

  报到和培训地点:新疆农业大学(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2号)。

  七、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交通费用自理,住宿费(25元/天)回单位报销,其它费用由培训举办者承担。

  请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教育局以及有关高等学校务必按规定名额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单位、参加培训科目、联系电话等,于6月10日前报自治区教研室。

  自治区教研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古扎丽

  联系电话:0991-8532441 0991-8530799 8550541(传真)

  电子邮箱:g8025119@126.com

  附件:1. 培训名额分配表(1-5)

     2. 回执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培训名额分配表(一)

 

乌鲁木齐

石河子

克拉玛依

吐鲁番

哈密

合计

思想政治

1

1

1

1

1

6

1

 

 

 

1

6

语文

1

1

1

1

1

6

1

 

 

 

1

3

汉语

1

1

1

1

1

6

1

 

 

 

1

3

数学

1

1

1

1

1

6

1

 

 

 

1

3

物理

1

1

1

1

1

6

1

 

 

 

1

3

化学

1

1

1

1

1

6

1

 

 

 

1

3

生物

1

1

1

1

1

6

1

 

 

 

1

3

历史

1

1

1

1

1

6

1

 

 

 

1

3

地理

1

1

1

1

1

6

1

 

 

 

1

3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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