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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08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


  (二)伊犁师范学院承担40人培训任务,其中小学汉语20人,初中汉语20人。报到时间:2008年7月15日,报到地点:伊犁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地址:伊宁市解放路298号,培训时间:2008年7月16日-8月19日,共计35天,联系人:胡万别克、宫莉红,联系电话:0999-8126273、8131994

  五、培训费用

  学员在集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实践考察费由教育部支付,学员在培训期间往返的差旅费、医疗费等由学员所在学校负责解决。

  六、考核

  本期培训班结业时将组织测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考核,成绩合格者记入学员本周期继续教育学时。

  七、其它要求

  (一)培训班采取小班教学模式,每班20人。小学汉语教师共3个班60人,其中新疆教学学院2个班40人,伊犁师范学院1个班20人,初中汉语教师3个班60人,其中新疆教学学院2个班40人,伊犁师范学院1个班20人。

  (二)请各地严格按照选派条件和分名额组织当地学校进行推荐,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严格筛选受训教师后,将受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以及受训教师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复印件(A4纸)和身份证复件于2008年7月3日前用邮政特快专递报我厅师资管理处(所要上报的附件3、4有关内容不得漏填,请各地在在资格审查时严格把关),我厅将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同时请按照附件4的要求,用Excel电子表格分别录入学员信息,并发电子邮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电子邮箱:zyhszc@163.com)。

  (三)选派教师必须身体健康,不得选派怀有身孕、患有传染病的人员或选派夫妻同时参加培训。选派单位也要保证选送教师完成此次培训任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中途让其返回。

  (四)受训教师必须服从培训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培训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五)学员报到时须携带《继续教育等级证书》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联系单位: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联 系 人:郑阳恒

  联系电话:0991-2865077   传真:0991-288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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