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08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
为提高新疆中小学汉语教师的汉语普通话水平,增强少数民族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决定2008年继续在新疆举办暑期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条件
(一)伊犁州、塔城、阿勒泰、阿克苏、喀什、和田、克孜勒苏州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共计120人(见附件1、2)。
(二)参训教师须为具备学习汉语基本条件的35岁以下中小学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原则上小学教师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为5级,初中教师为6级。
(三)已参加过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教师不允许再次参训。
二、培训内容
(一)政治思想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
(二)普通话听力、汉字书写训练
(三)汉语普通话测试
(四)会话训练
(五)朗读训练
三、培训分类
此次培训主要针对少数民族汉语教师进行普通话强化培训,需根据维吾尔族汉语教师和哈萨克族汉语教师在汉语吐字、发音方面的不同特点组织培训,因此培训分别由新疆教育学院和伊犁师范学院承担。其中,新疆教育学院主要面向南北疆七个地、州招收80名维吾尔族汉语教师进行培训(见附件1),伊犁师范学院主要面向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招收40名哈萨克族汉语教师进行培训(见附件2)。
四、培训单位及报到时间
(一)新疆教育学院承担80人培训任务,其中小学汉语教师40人,初中汉语教师40人。报到时间:2008年7月21日,报到地点:新疆教育学院东校区(原新疆纺织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3号,乘3路、50路公共汽车到纺校站,培训时间:2007年7月22日-8月25日,共计35天,联系人:艾尼瓦尔、阿曼古丽,联系电话:0991-8898767、889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