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和《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及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新教高[2005]37号)要求,2008年度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应紧紧抓住实施“质量工程”的有利时机,按照适度稳定规模、合理调整结构、充实办学条件、全面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做好本、专科专业设置管理与建设工作。近年来,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建设与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专业结构日趋合理,急需应用学科得到较快发展,专业设置状况基本能够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当前,自治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注意力应尽快从追求数量的增加,转移到注重学科专业的内涵建设上来,通过努力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推动高等学校的建设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2008年,自治区将继续严格控制高校新增专业数量。各普通高等院校新增本科专业申报数不得超过3个,新增专业主要带头人中应至少有本校1名教授、2名以上副教授;高职高专专业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院校专业也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高校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主动行文申请撤销;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1个新专业,应同时申请撤销1个旧专业;严格新增目录外专业的申报和论证程序。
三、申报新增专业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尤其注意做好人才的预测工作,切实保证新增专业的可持续发展。优先支持专业调整与整合,鼓励高校在现有专业基础上整合设置新专业,减少专业基数,提高专业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