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中外合作办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50人以下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100人以上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50人以下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100人以上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7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7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

经责令限期整顿后拒不整顿,或经责令停止招生后仍继续招生

属教育行政职责范围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没有违法所得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2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左列1-5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左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左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危害后果轻微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