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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行责令改正,但未规定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行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重庆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裁量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报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

  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裁量标准》主动予以纠正。

  市教委应当对下级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裁量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监察派驻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 不当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民办教育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有左列1―3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1―3项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1―3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管理混乱,对教育教学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管理混乱,对教育教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较轻,涉及金额占开办资金1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消除影响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较轻,涉及金额占开办资金10%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0.7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涉及金额占开办资金10%以上30%以下,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0.7倍以上1.5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涉及金额占开办资金3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7

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举办者补办审批手续

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基本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补办审批手续

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或在规定的筹设期内仍达不到办学条件

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4.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有左列1-5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有左列1-5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经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9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未将左列有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危害后果轻微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虚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蓄意造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1.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

2.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

3.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4.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

5.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民办高校的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民办高校的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民办高校的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民办高校的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经2次以上责令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累计3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民办高校年度检查连续2年不合格;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由审批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暂停招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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