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88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5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89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5册以上2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190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册以上5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191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涉案出版物50册以上1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192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193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194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195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96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97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198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199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20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201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202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203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204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205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206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207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208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209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210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211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212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213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214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214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216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217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218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219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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