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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6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未满1年的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065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6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事项发生不满1年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067

变更事项发生1年以上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68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未满1年的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069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事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70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事后能够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或经审核演出场所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5―8万元罚款

071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事后不能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且经审核演出场所不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8―10万元罚款

072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事后能够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或经审核演出场所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7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事后不能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且经审核演出场所不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事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7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无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5―8万元罚款

075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搭建临时舞台看台的

8―10万元罚款

076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无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7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搭建临时舞台看台的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事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78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5―8万元罚款

079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8―10万元罚款

080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8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事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幅度

08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5―8万元罚款

083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8―10万元罚款

084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08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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