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文执〔20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支)队、总队各处室: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总队制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4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管理类
事项: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裁量幅度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001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1、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人以上6人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02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7人以上11人以下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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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情节严重: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2人以上的或一次接纳14岁以下未成年人6人以上的或一年内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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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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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文化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迪斯科舞厅、交谊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50%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05
| 上述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50%以上不满100%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006
| 上述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100%以上的或3次以上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因容纳人数多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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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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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娱乐项目含有法规禁止内容;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裁量幅度
|
有违法所得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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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第一次发现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08
| 第二次发现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009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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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擅自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超时营业;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裁量幅度
|
|
0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011
| 情节严重;给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012
| 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013
| 情节严重;给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
|
014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015
| 情节严重:1年内3次发现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016
|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文化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017
| 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或发现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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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性演出管理类
事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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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变更发生未满1年
| 5―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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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变更发生1年以上
| 8―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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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变更发生未满1年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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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变更发生1年以上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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