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股东变更和股份转让;
(五)修改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