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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超过6个月不申请开业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不可抗力除外)。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超过2个月不登记注册或对外营业的,废止开业批准文件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不可抗力除外)。对有上述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自逾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出资或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下同);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四)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筹建之日起,企业成立满3年。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二)年终分配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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