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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表》,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发放《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随时申报,按照程序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在本县(市)区迁移,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迁移手续,不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申请变更,管理审批机关应办理变更手续。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下年度生活条件没有改善,仍然符合低收入条件,需继续享受低收入待遇的,应按照要求申请年度审核,不申请办理年审手续,视为主动放弃低收入待遇。对停止或放弃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居民,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收回发给该家庭的《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六)特殊情况办理
  1、空挂户(人户分离):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由于家庭没有住房,造成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低收入待遇时,应把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调整到同一个县(市)区后,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拥有自有住房,人为地造成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不予受理低收入申请手续,申请低收入待遇,需要把户籍与居住地统一后,再受理低收入申请手续。
  2、混合户:在城市定居,本市城市居民户口与农村居民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收入标准,只对具有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实施低收入救助。
  3、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城市居民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对其实行低收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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