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5、赡养费的计算问题。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下的,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赡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人数计算。
赡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负担人数
6、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7、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和遗属补助金等。
8、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1套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10、市民政部门界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述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7、计划生育奖励金;
8、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9、低收入家庭获得的医疗、住房救助资金;
10、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资格认定
(一)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