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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国资〔2008〕64号)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05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郑政[2007]26号)及市政府法制局对政府各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委机关各处(室)以市国资委文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局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在行政机关公文中,除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情况通报、区划调整、事务性通知等下行文及请示、报告、议案、函等上行文、平行文外均属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发文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发文及审核程序

  1、处(室)起草文件。

  2、处(室)将文件(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对特定企业的批复除外)加签后送委政策法规处审核。

  3、经审核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按照要求补充文件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主要制度的说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处签署意见后由各处(室)按正常发文程序直接报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常务副主任签发。

  4、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按郑政[2007]26号文要求,“会同部门法制机构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受文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进行座谈或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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