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领导阅批群众来信不少于总件数的70%,并做到批、办意见具体,案案有结果。
说明: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矛盾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9分)
单位每月要定期组织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消除,并于当月10日之前将“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信访工作部门;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按要求参加市国资委召开的矛盾排查会议,汇报本单位矛盾排查及稳定情况。
说明:未定期排查,一次扣1 分;未按时上报的,一次扣0.1分。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未按要求参加市国资委召开的矛盾排查会议的,一次扣1 分。
7.现场劝返集体上访制度(9 分)
凡发生赴京、省、市等有关部门集体上访事件,单位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疑问,并协助做好疏导劝返工作。同时向市国资委领导和委信访工作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电话报告,事后应补书面报告。
说明:发生集体上访,单位领导未及时赶到现场,每发生一次扣3 分;劝返效果不好的,每发生一次扣2 分;漏报一次扣1 分。
8、信访件办理、催办、督办制度(20 分)
单位要认真办理转办的信访件,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需落实的应跟踪督促落实。
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和拿出处理意见的,一起扣5 分;处理意见含糊不清,一起扣2 分。
(二)基础保障(20分)
1.信访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5 分)
单位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大型企业要设置独立的信访工作部门或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说明:未成立信访工作领导机构,扣2 分;没有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扣2 分;未设置独立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的,扣1分。
2.信访接待场所(5分)
单位应设置“人民来访”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和《
信访条例》、《上访须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版面。
说明:没有设置接待场所的,扣3 分;标志设置不全的,扣2分。
3. 探索信访工作新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总结(5分)
积极研究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按时上报半年(7月10日前)和年度(下年度1月10日前)信访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