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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属企业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属企业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郑国资〔2006〕64号)


各市属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更好地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建立市属企业涉讼案件备案制度。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市属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权益的有关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

  二、备案时间

  有关企业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三、备案程序

  1、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市属企业涉讼案件备案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2、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表》和案情基本资料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国资大厦-原热力大厦90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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