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条 审核备案后的投资项目有效期一年(自审核备案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核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季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将后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应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
第十九条 对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境外投资事项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重大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